书法中的“长尾笔”
汉字的书写,不外乎实用与审美两种目的,长尾笔占用了“额外”的纸(简牍)面空间,又无益于书写效率,无疑是出于审美而不是实用的考虑。翁方纲“伸其气”、“蓄泻之理”云云,已经轻触了事情的真相,只是以“穿”为起因,则不免过分拘执。作为个案,长尾笔突出的外形特征蕴含着具体创作主体的审美取向,而无数有共性的个案又包含着历史的、集体的审美意识;强调偶然因素的决定作用势必不能与规模化的现象相对称,而传奇性的解释更是脱离普遍规律之外的说辞,企图将故事强行结束,而无与于真相的彰显。
心理学的研究表明,人类原始心理中有一种领地意识,在个人行为上表现为对空间的拓展。人又是社会性的,在社会原则的约束下,一方面领地意识通常蛰伏为潜意识,另一方面领地意识在外化时往往力求符合文化要求的方式。书写是与个人领地意识密切相关的行为,同时,它又是一种社会行为(所谓个人艺术创作也常常有悬想的读者,因而也具有社会性)。在本文讨论的问题中,长尾笔超出了此字的“方块”,占据了本应属于彼字的“方块”,明显地带有空间上的侵占性,它反映了书写者的领地意识(长尾笔在人们的签名中较为常见,似乎集中反映了领地意识对书写行为的影响)。而社会原则的约束又导致了两个方面的结果,一,一件作品中有长尾笔的字例只占少数,多数单字处于“蛰伏”状态;二,长尾笔是以符合文化要求的方式出现的,具体到书法艺术层面,长尾笔符合某种审美标准。
王维《鸟鸣涧》
李永忠
69×46CM
长尾笔是“不拘一格”的,其审美特征在于痛快和霸气。在审美语境中,痛快和霸气因具有较强的艺术感染力而被标定为审美价值,长尾笔的合法性由此确立。上引翁方纲所谓“伸其气”,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痛快和霸气;而在“蓄泻之理”中,“蓄”相当于长尾笔以外的蛰伏状态(而不是“当穿未得放笔”),“泻”则相当于长尾笔的挥洒。可以说,如果剔除了其中对“穿”的强调,翁方纲的说法是应该予以肯定的。
王维《送别》立轴
李永忠
68×17CM
上文提及,长尾笔系出于审美考虑的结果,而很多带有长尾笔字例的早期作品(如简牍文书等)原本就是实用的,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?其实这本来不是问题,因为实用作品是可以附着审美因素的。不过,需要注意的是,实用性作品中的审美因素往往存在着较高程度的自发性,保留了较多成分的原始意义,有待于进一步的提纯和雅化,长尾笔也经历了这样的过程。在审美价值获得了社会认同后,长尾笔在书法艺术创作中被广泛应用,其原始意义就会被符号性所取代——人们不再关注其侵占性,而视其为痛快和霸气的符号——只要有相应的审美目的,即可征用这种符号。在这样的情况下,长尾笔的使用就演变成自觉的行为。从自发到自觉,长尾笔构成了一种历史性的存在。
(未完待续)